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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易学联合会二级机构必须遵守的各项纪律
来源: | 作者:gjyxlhh | 发布时间: 2018-07-09 | 20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坚决贯彻国家民政部指示精神

重申本会所属二级机构必须遵守的各项纪律

 

1.  国际易学联合会所属二级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严格遵守民政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法规、规章和制度,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办事,在本会章程规定的组织原则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活动。

2. 每年130日之前,本会所属二级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秘书处上报本年度全年工作和活动计划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每年1215之前,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秘书处如实汇报当年工作和活动的实际情况。

3按照国家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本会所属二级机构不得以二级机构名义开设独立账号私自刻章,也不得再设立下一级机构和代表机构。

4本会所属二级机构参与各类社会和学术活动,及颁发文件发布公告新闻稿任命书等,都必须以冠有“国际易学联合会”的全名称出现否则无效。凡颁发文件发布公告新闻稿任命书等,必须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5本会所属二级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二级机构名称使用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6本会所属二级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国际易学联合会”或者“国际易联”的名义参与各类社会和学术活动,包括颁发证书、任命书,以及在刊物、网站、微信群等媒体上,发布新闻报道、公告、通知等文件和图片。

7以上各项规定,要求本会所属各二级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凡有违规行为,国际易学联合会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本会将视具体上报民政部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予以相应的惩处,直至注销该二级机构

 

                   国际易学联合会秘书处

                      2018510

 

 

附件: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对有关全国性社会团体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通报批评

 

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规范、加强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2014年民政部印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明确民政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经民主决策程序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通知印发以来,大部分社会团体能够按照分支机构管理的法规政策要求,稳妥有序设立分支机构。但也有一些社会团体不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有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有的不顾自身规模和实际管理能力大量设立分支机构,有的对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失范、失控等等,这些问题都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严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加强警示教育,现将2017年以来我部处理的部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违规案例通报如下:

    一、中国萧军研究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违反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规定,违规设立中国国家工美协会中国好京剧企业家联合会北京灯谜协会中华彭祖文化研究促进会中华道医委员会等多个分支机构。

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违反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规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中国国防装备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违反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定,在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分会下再设分支机构两弹一星军民融合专业委员会

四、中国建筑学会:违反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定,在分支机构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下再设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在分支机构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下再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第一至第六十六专业委员会69家分支机构。

五、中华文化促进会:违反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定,在分支机构中华文化促进会传统文化委员会下再设分支机构中华文化促进会传统文化委员会旗袍联合会

针对以上全国性社会团体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我部经认真核查后作出了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有的受到了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的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有的被责令改正相关违规行为。

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社团可根据章程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的坚定决心,寄托了对广大社会组织能够自律自治的殷切期望。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不负期望,严格遵守分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用好自我管理权利,设立分支机构要与自身规模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未经社会团体授权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向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弄虚作假;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分支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我们期望社会团体的会员要增加主人翁意识,敢于同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斗争。今后,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加大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公开曝光力度,并将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不断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853